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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制定专项规定规范律师个人纳税征收

    日期:2002-10-1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162次
辽宁省地税局和辽宁省司法厅制定了一个针对辽宁全省4200名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专项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据悉,这一规定已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这个规定确定了辽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具体包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按月申报收入。投资者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月收入×分配比例×征收率(5%);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实行办案经费包干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的当月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合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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