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潘某与锦州某旅行社口头约定,以挂靠的形式独自经营国内游业务。同
年8月至次年8月间,潘某以给游客办理出境游,需要交纳保证金和购买机票为名,骗取出境游团费、保证金和机票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2007年9月,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无出国旅游资质的业务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能为他人办理出国旅游及出国旅游需先行缴纳出国旅游保证金等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