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是一个新生事 物,全世界都无先例可循。1988年,赵廷光教授在没有任何国外先进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开始思考如何将量刑与计算机结合起来。2004年,《辅助量刑系统》终于大功告成。
积16年之功攻克“电脑量刑”的难题,赵廷光教授为此付出的艰辛可想而知。然而,“电脑量刑”真的能担当起遏制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吗?
首先,电脑量刑系统属于人工智能的范畴,而法律思维和司法公正离不开人性的良知,无情感的判官只能是可怕的“机器”。电脑作为提取、固定证据和储存、处理信息的技术辅助性电子工具相对可靠,但替代法官量刑并决定人的命运,无疑将出现人造“机器”规范处罚人类的尴尬局面。
其次,我国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律赋予审判权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决定量刑。刑事案件的量刑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肃的“系统工程”,法官要在法定刑的范围内结合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来进行“推演”。电脑是人造物,而物没有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资格。将法官谨慎复杂的量刑工作,变为输入量刑参数的简单活动,意味着量刑时只需电脑操盘员技术,无需审判组织、二审终审制、法官职业经验积累等,降低了法官职业素质要求和社会价值。
再者,用电脑量刑软件对案件的简单化处理、试图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早期的严格规则主义者,力图通过法律的完备及严格执行来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公正——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体现。历史已经证明,这一思路是不成功的。
也许,我国仍存在着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还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不可否认,电脑量刑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把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这样的“计数器”上,岂不有些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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