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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期的社会矛盾化解——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的焦点问题与对策

    日期:2020-03-21     作者:夏娟红(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李东豪(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导读: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开始逐步趋向稳定,上海以及全国就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的社会治理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存在部分社会矛盾尚未解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鉴于此,我们尝试对可能出现的矛盾焦点加以归纳并结合政策解读给出建议,以助稳步有序化解疫情后期的社会矛盾。

一、  复工制度问题

1、企业复工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抓防控、抗疫情是硬任务,抓生产、促发展是硬道理。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的形势下,企业如何复工复产成为了社会首要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上海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14日和28日出台了二版《上海企业复工指南》,就企业复工应遵循的原则、具体的复工备案审核制度以及复工后的注意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大体上来说,以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为优先、以防控措施完备为优先、以市场需求迫切为优先。

同时,为了支持鼓励企业复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企业关注较高的租金减免、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社保优惠、灵活用工等领域,为复工复产复市提供保障支撑。市市场监管局也推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通过推行网上办事、设置多项行政审批宽限期、对防疫领域的企业允许容缺审批等手段助力有序复工。自210日以来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上海市复工复产情况良好,全市工商企业复工率超过70%。但是中小企业复工率偏低,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仍需各方共同努力。

然而,制度虽已出台,但以《指南》形式发布的规定,其强制力尚不明确。同时就现行《指南》的内容而言,监督检查措施基本以企业自查和有关街镇、园区监督为主,但对应的违规责任或惩处措施均为空白。一旦出现企业违反规定复工复产,如何纠正或惩戒就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关于降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

    上海市于2020124日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维持至今。虽然严格的防控措施,能够有效地阻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但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国家卫健委日前在2020年第5期《求是》杂志上刊发了专文一篇,指出我国现行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目标任务不相适应,并建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反观当前抗疫的整体局势,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多地已逐步下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以广东省为例,在疫情较上海市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已于2020224日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由一级下调为二级。上海市近期仅有零散的新增确诊病例出现,全国新增确诊人数较前一阶段也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有鉴于此,建议上海市也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尽快调整至较低的级别。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  企业经营生存问题

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肆虐全国,对上海市各行各业的企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经营困难的问题。

谈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项就是全国各省市不同程度的延迟复工。延迟复工给几乎所有的企业带来了多样的负面影响,有些是产品或原材料滞销或遭遇拒收和退款;有些是应收账款难以收回;还有的是疫情前承接的订单,尤其是海外订单不能交货,面临索赔;还有普遍存在的员工难以按时返岗,生产经营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的问题。

目前各地已开始推行多样的复工政策,但前期延迟复工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连锁反应不可避免。以中小微企业为代表的广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一时的经营困难就会令企业利润受到重大影响,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款仍然需要支付。包括租金、社保、员工薪资、债务本息、货款、物流仓储费、预付款退单等等。很多企业出现入不敷出、现金流不足、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严重者不得不通过裁员方式降低人力成本以渡过难关

上海市目前实施的若干政策措施中,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从加大信贷投放、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加强融资担保等方面,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和降低融资成本。针对疫情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上海市从失业保险返还、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实施培训补贴、灵活用工等方面,着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

三、  各类合同纠纷

疫情期间各类合同受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能及时履行或因迟延履行而导致已不能实现原合同订立的目的。在此简单罗列几种合同类型及疫情对该类合同产生的影响。

1、旅游合同

春节原本是旅游旺季,但受本次疫情影响,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124日下发了《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旅游产品。游客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遭受损失。

2、租赁合同

因受疫情影响,春运期间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流动的人口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地,年前签订的租房合同、租车合同等一系列租赁合同随之受到影响。往往出现租赁物空置未被使用、或租赁物逾期无法及时归还等双方无法预见的情况,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关于损失如何承担,想必在疫情平稳后将产生一系列矛盾。

3、买卖合同

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部分工厂、实体店等都推迟了复工时间,停产停业必然会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影响。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建设工程的工期,这一方面是推迟复工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是不同地区人员流动的管控及一定期限的隔离要求,间接导致大量劳动力复工后仍无法按时到岗。

在以上多种情形中,许多当事人都希望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并非所有的合同纠纷都适用不可抗力。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免责是否可以适用,需综合考虑包括合同义务的具体类型、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以及双方订立合同时对疫情的预见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并非一概而论。

四、劳动纠纷

疫情中企业经营困难所承受的压力将不可避免的转移至广大劳动者,而在疫情得到一定的控制后,公众关注的重心随之从抗疫转移到个体的生产生活当中,相信将有大范围且多样化的劳动纠纷在各地产生。

1、企业裁员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突然爆发,使得各企业面临生产经营等压力倍增,许多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员方式降低人力成本以渡过难关。如何减少企业裁员、如何化解因劳动者失业产生的社会矛盾,将是疫情后期的一大课题。

为此,人社厅发布了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沪人社办(202044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不裁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予以货币补贴。然而,虽然有多种政策扶持,但仍会有企业确实经营困难且无法恢复正常经营,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

2、员工工资方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并可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是否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或按当地规定的办法发放生活费。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适当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0条规定,工资缓发的期限为一个月,并且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

3、社保缴费方面

在社保单位缴费方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2月至6月期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决定对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实施不同程度的免征或减征;其中湖北省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在此基础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个人缴费方面,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沪人社办(202044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

以上各项,给企业与劳动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然而给出的标准如何具体实行,程序上的不明确始终是一个隐患。盼望有关单位后续出台一些关于实施程序和监督措施的具体规定。

五、因公受伤、殉职,患病后续处理

1、医务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中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可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政策。

2、其他感染的劳动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没有任何规定明确一般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肺炎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我们认为,仅根据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意外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一条款在此次肺炎疫情中是否使用,目前还要打一个问号。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针对因工作原因前往疫区而感染疫病的,部分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有着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在此我们建议上海市也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立法精神,基于因果关系、疫情防控需要等考虑,及时明确劳动者因不同原因感染肺炎的,是否视同工伤。

在医疗费用方面,出于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确保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采用的措施包括医保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不缩减;临时性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

此外,部分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常要求劳动者复检。我们认为,已经痊愈的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六、损失赔偿补偿评估

关于疫情导致的损失赔偿/补偿,目前仅查找到在紧急调集人员、应对传染病临时征用物资、场所(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实施征用的单位应当给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合理报酬或补偿。

根据《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实施应急征用单位应当在征用后及时开具应急征用凭证,并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可凭借上述材料书面申请补偿,补偿标准依规定。该《办法》虽未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但以法理判断,应急征用及相应补偿均系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以上是我们总结的疫情后期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归纳和对策,供各位参考。不排除后续政府相关部门仍有新的规定和意见出台,届时将以新的规定为准,我们将与各位一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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