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和科研用精神药品不能排除在本法之外
日期:2007-12-26
作者:杨傲多
阅读:1,138次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禁毒法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医用和科研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不能排除在本法之外。
陶驷驹委员说,草案规定,“本法所称毒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对“毒品”,国际上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草案第2条中也已经对毒品进行了界定,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就将医用、科研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排除在外,不受本法管制。建议把“但是”至“除外”一句去掉。
祝铭山委员认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是毒品,其属性是能够使人成瘾。用在何处、怎么用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因为用于医疗、科研就不是毒品。在医疗、科研方面可以使用,但必须在特别管制情况下使用。所以也建议删掉这个但书。何椿霖委员说,不能因为毒品改变了用途就不是毒品了,所以也赞成删去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