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厦门市的徐某主动到法院打官司,声称自己将一套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卖了,请求法院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记者今天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需继续履行,驳回徐某要求退房的诉求。
2002年7月5日,徐某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25.35平方米、总价8.97万元的房子,开发商交房时没有办理产权证。2003年11月,徐某与谢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把这套房子以14万元价格转卖给谢某,谢某也知此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之后,谢某依约付款,徐某把房子交给谢某使用至今。但是,2006年8月17日,徐某却向谢某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谢某不同意退房,徐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该房屋开发商曾经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的登记备案手续。但此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提交相关资料,导致这套房子至今没能办出产权证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房产前期的所有手续———从预售许可到登记备案至竣工,基本完整齐全,且徐某已向开发商付清了购房款,也办理了相关手续,这套房子的权属没有争议。此外,徐某与谢某之间转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徐某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