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协、《新民晚报》联合主办法律研讨会上海律师的发言
日期:2002-08-2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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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律师事务所 沈伟民律师的发言 #1
沪东律师事务所 王荷根律师的发言 #2
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韩来群律师的发言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李宪英律师的发言 #4
海达律师事务所 唐建立律师的发言 #5
康昕律师事务所 黄宜辰律师的发言 #6
恒信律师事务所 詹耀华律师的发言 #7
复兴律师事务所 戴佩清律师的发言 #8
8月20 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申华律师事务所的沈伟民律师到会并发言。
沈律师指出现今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乃至矛盾的激化不仅与我国法制的尚不健全有关,也与医疗行业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当然有效的赔偿机制未建立起来也是因素之一。他指出新《条例》在四个方面有积极意义:1、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外延更宽,更合法。2、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更确定。3、对鉴定方面有关规定的调整意义重大。4、增加了患者的权益。同时沈律师也谈到了律师如何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发挥作用的问题,他说律师应基本做到以下几点:1、掌握常规的诊疗办法是基础。2、把握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有机组合。3、对固定证据的把握要准确。4、对如何阅读鉴定书,鉴定程序的合法与否要了解。5、律师在协商时要起主导作用,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6、在举证责任和义务方面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8月20 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沪东律师事务所的王荷根律师到会并发言。
王律师指出: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及时、公开、便民”的思想。他建议纠纷发生后,患者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便有效化解矛盾。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体现了立法的本义,更具操作性,呼吁上海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王律师也指出新《条例》也有不明确之处,如,《条例》第10条规定了11种患者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但却对其他五种(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访记录)患者是否有权复制或复印未作明确规定,实际上这五种病历资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是至关重要的。他还指出新《条例》未建立鉴定结论错误追究制度,而高额的鉴定费更是令许多患者难以接受。《条例》规定的中华医学会两级鉴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卫生局的干预导致两级四次鉴定。
8月20 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韩来群律师到会并发言。
韩律师先从六个方面阐述新《条例》的积极意义:1、对“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加大了对患者的保护力度。2、明确了违法的标准。3、鉴定程序民主、公开。4、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5、增加了对患者权利的规定。6、明确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同时韩律师也提到了新《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1、规定了患者的权利,却未规定具体实现权利的途径。2、新《条例》的过错责任原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相矛盾。
8月20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宪英律师到会并发言。他指出,媒体在规范医疗行为中有着积极作用,比如能唤起患者的保护意识,能揭露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但媒体在报道中总是站在弱势群体即患者的角度,容易使患者在就医前已建立起对立的情绪,有了“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感觉,这使媒体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了副作用。我们应当看到,医院有其特殊的社会性,我国现今医疗机构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责任保险等的矛盾都集中在医院,特别是现今的医疗环境比较不尽如人意,在国外,医生花在一个病人身上的时间要达到45分钟,而在我国平均一个医生一个上午要看100多个病人,一个病人只看4到5分钟,这种环境促使了医疗纠纷的产生。医疗机构所面临的复杂性、高危险性不可回避,而患者的心理期待值过高,所以医疗纠纷无法避免。媒体在报道时不应忽视这一点,应该让社会大众了解到医院的困境,给双方一个公平的舞台。《条例》的配套规定比以前的《办法》已经进了一步,患者都很拥护,其实《条例》对医患双方都有积极的作用。对医务人员的有利之处在于:促进依法行医、加快固定行医规范、引导患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而《条例》未规定院方能够起诉患者,这点不够完善,希望也给院方一个法律上的保护。
8月20 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律师到会并发言。
唐律师指出了医患纠纷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何在第一时间取得病历资料对患者至关重要。2、66%的医疗纠纷由手术引起,如何保障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知情权极为重要,建议对手术过程进行录象。3、鉴定组织部门放在医疗系统导致鉴定混乱,各自为政,而新《条例》对能否申请异地鉴定未作规定。4、赔偿方面应做更为合理的规定。
8月20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康昕律师事务所的黄宜辰律师到会并作了发言。他指出,根据原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实践中被定位为事故的极少,纠纷的主要解决方法是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或依照民法通则提起诉讼。而根据现在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纠纷的处理则以医疗事故的定位为前提,解决方法也更规范。但9月1日出台的《条例》最大的遗憾是未把医疗责任保险写进去,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将是最好的解决不构成事故的医疗纠纷的途径。上海卫生局将于《条例》推出的同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而实质上着重维护的是患者的权益,维护医护人员权益的法条只有6条,即医护人员的免责条款。我们在保护患者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保护医务人员,因为这会有利于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条例》强调了医疗事故的违法性,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的定义中涉及了共约400部法律、法规,涉及面非常大,并且其中有互相矛盾之处,医务人员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希望今后的立法能更简单、严格。
8月20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恒信律师事务所的詹耀华律师到会并发言。她指出,希望律协能对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进行考核认证,因为若律师本身不懂医务知识,容易激化甚至挑起矛盾。并且还建议医学会设立咨询部门,专门接待律师或当事人关于医疗纠纷的咨询。在现行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中,卫生部门不让律师参加,这是不利于化解纠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在实践中不易掌握,希望能在《条例》出台同时完善相应的规范。希望能制定有关鉴定人员一定要出庭质证的法规,从而增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使“专业人员能相互质证”能落到实处。她同时指出《条例》中有关赔偿的标准还有漏洞,比如赔偿究竟是以国产药的价格为标准还是以进口药的价格为标准等,这些问题还有待规范。
8月20日,市律协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研讨会”,复兴律师事务所的戴佩清律师到会并发言。她指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在其代理的案件中,院方无一不进行毁灭、伪造、篡改证据。而在鉴定前对物证的丢失,只会处以行政上或纪律上的处分,对医务人员的威慑力不够。由于《条例》与《民法通则》在某些方面的冲突,作为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可以按照《民法通则》来起诉。她还建议让律师或公民等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到鉴定过程中去,加强鉴定结论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