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问:“律师最重要的是口才吧?”其实口才对律师来说并不太重要,否则泼妇就是最好的律师了。对于泼妇的千言万语,就算律师伤风感冒鼻塞,在诉讼中也能轻易以一句话取胜泼妇:“对方所说的没有证据支持。”这样便足以胜诉。三国时的秦宓的口才令人拍案叫绝:张温问:天有头、耳、足否?秦宓曰:“《诗》云: ‘乃眷西顾。’以此推之,头在西方也。天处高而听卑。《诗》云:‘鹤鸣九皋,声闻于天。’无耳何能听?《诗》云:‘天步艰难。’无足何能步?”但在诉讼中,一个结巴的律师也只消一句话便能大获全胜于秦宓:“《诗》……《诗》是……作者的……的主……主观……意志产……物,不……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真实性。”概括起来,口才是一种强调感性、文学性的公关活动,而律师辩论是一种必须受受制于理性、客观性的科学活动,二者所属范畴不同,不能类比。
有人会问,那怎么我在电视中看到的律师辩护那么精彩?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电视剧的目的是为了吸引观众以获取票房收入。不哗众,怎能取宠而得票房收入?第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由陪审团当庭作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认定。考虑到非法官身份的陪审团中可能有感情用事的人,律师说一些富于调动感情的话是可能有帮助的。然而,挑选陪审团成员的要求强调陪审团人选必须具备公道稳重,感情用事的人一般是不会被选进适进陪审团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材《哈佛辩论》中这样写:幽默有时候有用,但幽默毕竟只是辩论中的点缀。而在我国大陆,由于采用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陪审团,法官又多是在开庭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作出判决,所以基本上不存在感情用事的可能。口才更没什么用处。当然,我国大陆律师不必强调口才并不是说语文对律师不重要。如果一个律师辞不达意,那么他必然是十步难行的。如果律师分析案件层次不清、错别字连篇也令人厌恶。适当的文采也是有好处的。如一个农户的幼儿被工地水池淹死,农户要求工地赔偿精神损害金,以下两种写法是有不同效果的:“原告感到非常非常的痛苦!“原告家庭原来一子一女,幸福美满。现在儿子夭折,使得原来的满屋欢声笑语,变为一片愁云惨雾。抚养之情(按:指过去)、失子之痛(按:指现在)、纯女户之忧(按:指将来),一齐涌上心头,令原告肝肠寸断。小女常问其兄,原告不知如何回答(按:使余音不绝)!精神损失惨重。”
我认为,律师首当其冲的作用是:对于国家,是提高诉讼效率,使得依法治国能够顺利进行。如果都由没有受过多少法律教育的当事人摸索地进行诉讼,则诉讼不知要拖拖沓沓、反反复复到何时。当事人受不了,法院也受不了,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对于案件当事人,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看来,律师很多时候是做平淡无奇的技术性工作。若遇战斗,小战则以一智数智克敌,或以事实为绳、或以法律为绳、或以道理为绳缚敌。若遇大战,则需不辞劳苦、殚精竭虑,理顺如麻的案情,穷尽该案所涉的法律,对比各家理论,反复推敲正反,从中取有利者,以事实为纲、法律理论为经、法律条文为纬,织网以罗敌。
律师,是平凡而辛劳的法律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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