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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专家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日期:2015-11-19     作者: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5年10月,全国律协征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专家意见稿)》修改 意见。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委员修改意见并详细阐述修改理由,并由市律协于11月18日提交全国律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专家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共计28条,内容涉及无效之诉的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议无效的认定事由、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转换、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中止执行的条件等多项条款。
      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专门召开修改讨论会议,由主任曹志龙牵头,副主任金冰一、屠磊、委员葛晓萍、聂彦萍、张波、赵玉刚、江卫、张政、丁峰、韩学义、杨和龙、戴天骁、余理平、周维能、彭健、罗广建、王凡、周学敏、杨维江、张尔东、顾帅、李啟珍、牛魁仁等律师参加并提出了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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