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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严打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活动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074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指出,目前一些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代理证券交易为名,欺骗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严重扰乱了市

场正常秩序,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中国证监会从未核准过其他类型、名称的证券营业机构,如“网吧”等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这位发言人指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办从事证券业务的经营场所必须经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目前证券经营机构按组织层次分为法人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分支机构,其中营业分支机构分为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两种类型,证券服务部附属于证券营业部。

他说,合法的法人证券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已办理正式

工商登记的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范围包括证券业务,已办理正式工商登

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合法的营业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营业许可证》,已办理正式工商登记的证券

营业部(含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已获中国证监会换发许可证的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业,已办理正式

工商登记的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营业许可证》)。

这位发言人说,按照现行法规规定,营业分支机构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营业许可证》、《工商执照》(服

务部只悬挂《工商执照》)。部分设立时未经核准的证券营业网点,在前期整顿过程中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规范为证券服务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可视为合法营业证券服务部,允许其营业并在规范后补办工商登记手续。

他强调说,法人证券经营机构的总部、法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分公司、代表处等管理、办事机构,不可以从事经营性业务,如接受客户资金、托

管有价证券等,相关业务必须通过其营业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营业场所是证券经营机构合法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能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不

能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不能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