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事务所刘维律师关于证券法律服务的发言稿
日期:2001-11-2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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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各位来宾:
有幸在此和大家交流一下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一点体会。
今年许多证券律师都感叹业务不好做了,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监管越来越严,律师的责任越来越大,二是市场情况不好,发行量下降,导致证券律师业务减少。我觉得这种观点有对有不对,说对是因为总体来说,今年的证券律师业务量确实在减少,说不对是因为并非监管严格导致律师责任加大,而是监管严格使律师明确了在从事证券律师业务中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固有的,某种程度上,监管严格能使律师更为谨慎地从事证券律师业务,从而减少出事故的可能性。
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应该怎样开展证券律师业务呢?
首先,我觉得应该建立勤勉尽责的业务管理体系,降低证券律师执业风险。勤勉尽责当然首先是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律师做到勤勉尽责。这种完善的业务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订律师从事证券律师业务的程序和必要步骤;
2、 制订证券法律文件的基本格式;
3、 在事务所内部建立最终出具的法律文件的内核制度。
此外,选择可信赖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合作中介机构,也是降低证券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
其次,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分期收费制度。在原来股票发行额度制的情况下,由于有额度的公司一般最终均能获得批准发行股票,律师往往是在客户发行股票后才收取律师费。但在现在的核准制情况下,一方面做一个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时间往往长达2年,另一方面最终上不了市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果不实行分期收费制度的话,为了最终能收到律师费,承办律师有可能迁就客户,导致证券法律服务质量下降。
最后,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应有所创新,不能死抱住A股发行上市这一项证券法律业务。其实,购并业务、境外上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均是律师可以一展身手的领域。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虽然目前还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但我们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这方面肯定会有所突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一样需要改制、需要辅导,这方面的律师服务可以先期介入。又如购并业务,在美国,一半以上的购并业务是由律师主导进行的,今年我们也主导进行了几例国内A股的购并个案,当然,由律师主导购并业务对律师的素质要求也较高,因此我们在事务所内部经常进行诸如会计、投资银行方面的业务学习。
由于时间关系,我的发言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会后与我交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