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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

    日期:2004-02-2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200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承办部门的职责,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保障和便利。《规定》还完善了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健全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制度。 “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规定》中专门就律师投诉和检察人员侵犯律师权益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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