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呼吁、社会期待的律师应有的权利,大多在草案中没有或者难以体现,为什么说少许已体现的具有一些新意的律师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虚幻的?这是因为律师权利的扩大、律师职权的保障受制于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有赖于诉讼法修改立法的突破。
应该说诉讼业务是律师最基本、最突出、最主要、数量也是最大的业务。因此律师的权利最主要地体现在律师的诉讼权利上,而这些权利的基本渊源应来自诉讼法而不是律师法,律师法作为部门法不应与宪法和诉讼法相抵触,在诉讼法尚未修改之前,我们期望律师法在律师职权的扩大和保障上有更大的突破、草案拟定的不同于诉讼法的规定要获得通过,即便通过了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是不现实的至少是困难的。假设在诉讼法未修改前草案获得通过,正如前面说的,或许我们会发现,草案中有关律师权利和权利保障的突破、亮点将会树之高阁,无法或者难以落实,而草案中加大了对律师执业约束、管理、惩罚,以及加大了对律师义务的规定将落到实处,必将更加加重律师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失衡。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草案未能获得表决(实际上是只进入一读程序,并未进入表决程序,下同),未必不是个好事。它会让我们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何处?一句话,在时机尚未成熟、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于其勉为其难地力促草案尽快获得通过,还不如把我们的精力更多地用在促进三大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上、促进诉讼法的修改在律师职权的规定上有更大的突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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