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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施条例科普场馆改作他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日期:2007-12-06     作者:李青    阅读:1,673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记者从贯彻实施《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经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技厅厅长王海介绍说,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科普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实施科普工作各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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