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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提示律师“反洗钱”

    日期:2007-02-16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2,7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近期,公安部总结了洗钱犯罪活动七种主要手法,为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强风险控制,完善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上海市律协近期专门召集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会和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对此进行专题研究。
现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定,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阶段、处理客户委托事务阶段、结案归档阶段等,均应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二、在财务制度上,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控制资金过帐、转帐、代收代付;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不得虚设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明知法律服务项目有洗钱嫌疑的,不得接受委托;
五、提供法律服务应保留完整的法律服务合同、结算凭据以及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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