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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酒店行业在疫情防控时期的法律风险提示与应对措施

    日期:2020-02-25     作者:王璐(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0年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的“突袭”爆发不仅已夺去许多人的生命,也同时对全国经济环境造成强烈冲击与影响,波及每一个行业。文化旅游行业,特别是酒店业受到的影响更是首当其冲。除了在疫情高发地区(如湖北等地)少数酒店被临时征用来作为安置各地医疗救援队的场所,大多数酒店由于缺乏入住客人,基本处于闭门歇业状态。在此背景下,笔者试图从客观的角度一并就重要的法律风险予以梳理、提示,一并给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期缓解很多酒店业主、酒店管理方或加盟方(如有)·等的焦虑与彷徨,及时拥抱理智与冷静。
 
法律风险提示 :冲动的、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各类合同
应对措施建议一:谨慎衡量、积极协商,尽力合理分担损失
 
         随着2020年1月24日全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印发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业务,并要求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的通知,也拉开了酒店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停业危机。酒店服务联结其他很多服务行业,通常酒店业主通常会与多类商事主体签订各类合同,如酒店管理合同或连锁加盟合同、各类酒店物资采购合同、OTA(在线旅行社)服务合同等。疫情的突袭爆发以及不确定的传染发展,已给酒店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极容易造成酒店业主等各方合同当事方冲动,任意地以为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而随意解除各类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尽管新此次冠肺炎疫情具备《合同法》117条对于不可抗力定义的特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根据以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比如2003年很多法院对“非典”疫情下各类合同纠纷的裁判口径是:法院通常认为“非典”疫情会造成部分合同履行困难或显示公平,但并未构成根本履行不能,不认为达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标准,而是通过认定构成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对于情势变更,各级法院业被要求谨慎适用;如确需在个案中适用,还应由高院审核,必要时应报最高院申请。虽然上述通知早已失效,但仍有参照意义。
        果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通知中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件部分再次延续了法[2003]72号通知的做法,明确“二 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也即,即使在疫情爆发时期,法院依然坚持鼓励能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仍然是非常谨慎而严格的。
        虽然暂受疫情影响,酒店行业目前处于低谷,但一旦疫情结束必然会给旅游行业带了新的增长契机和巨大需求。因此,建议合同各方主体应充分、全面、谨慎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审判风向以及个案情形,不要动辄以不可抗力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自我免除合同可以履行的义务。否则,一旦最终今后司法裁判不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随意解除合同方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共克时艰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体现在双方沟通协商、彼此理解,尽力合理分担损失,以期共度难关。
 
法律风险提示二:冲动的裁员,忽略近期发布的所在地劳动政策
应对措施建议二:时时关注劳动用工政策走向,充分履行沟通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让酒店业遭到了首当其冲的严重影响,很多加盟酒店名牌的业主其本身就是中小型企业。尽管已有部分酒店品牌方主动宣布为加盟的业主减免1-3个月不等的管理费,但日常维持整个酒店所需的较大运营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让很多中小型企业顿感世事艰难,容易冲动裁员。以往冲动之下违法裁员的事例并不少见,极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根据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之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酒店经营困难的,笔者建议酒店应在充分履行与员工协商等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安排:比如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需要注意的是:如酒店员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酒店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由于各地的劳动政策存在不同的规定,而很多酒店的加盟方或者委托管理之业主方,其所拥有的酒店处于不同城市,因此笔者建议疫情期间单个酒店应特别关注酒店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实时出台的劳动政策。比如,就现阶段来说,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酒店应遵循酒店所在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予以支付。笔者列举不同省市有关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以供参考:
 
地区
相关依据
停工、停业工资的发放标准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08.01修订生效)
Ø  生活费标准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Ø  2019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为2480元。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7.11.23修订生效)
Ø  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Ø  2019年北京市月最低工资为2120元。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0.11.01生效)
Ø  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Ø  2019年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为2020元。
浙江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2003.09.01生效)
Ø  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Ø  2019年浙江省月最低工资为2010元。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09.01生效)
Ø  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Ø  2019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为1910元。
 
法律风险提示三:不重视疫情期间发布的扶持中小企业复工政策
应对措施建议三:善于运用疫情时期各类政策,指定相关员工积极申请
 
        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各类政策不仅仅为企业创设很多义务,同时也为适格的企业主体创造了很多便利的权利。疫情的突发,会导致很多酒店往往聚焦在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上,而容易忽视本地政府对疫情期间出台的对酒店有援助、补贴性质的政策。因此,笔者建议很多酒店应该重视如何及时、灵活运用当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以使酒店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获得其他补贴收入,力争撑过疫情所导致的经营低谷期。
        很多地方出台的扶持中小企业复工政策的同时,也同时落实了相应的政府责任单位。笔者强烈建议酒店也应指定不同岗位的员工,积极行动,按要求申请有关金融信贷、劳动用工、在线培训补贴等方面有益于酒店避免损失、获得补贴的政策。
        笔者列出近期部分城市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的政策,供酒店参考,以便采取积极、适时的行动。
 
发布时间
地区
扶持政策名称
扶持政策重点内容摘录
2020.02.07
上海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沪府规〔2020〕3号
Ø  一共28条,措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Ø  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Ø  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2020.02.05
北京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
Ø  一共16项措施。
Ø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Ø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020.02.04
重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号
Ø  一共20条措施,有效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Ø  二、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Ø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2020.02.06
广东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Ø  一共20条措施 。
Ø  …….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Ø  ……. 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2020.02.07
深圳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Ø  一共16条措施。
Ø  减免物业租金。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
Ø  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2020.02.11
山西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五项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共渡难关》
Ø  一共5条措施。
Ø  ……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对文旅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用水、用电、用气费用予以减免。……
    
        目前疫情期间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各行各业都已承受巨大的压力和冲击,笔者希望酒店业各方能在此艰难时期保持冷静与理智,避开上述法律风险,积极应对,与合作方共克时艰,为最终战胜疫情之后再次迎来酒店业的蓬勃发展打好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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