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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价抵偿的正确打开方式

    日期:2021-02-10     作者:王永亮(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贸易战之下,有些特定的贸易方式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充分用足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今天和大家分享无代价抵偿的正确打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在实操当中,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应当对货物是否复运进境或出境提前做出预判,以进行准确的申报。

海关对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申报有着特定的要求。我们首先分享一下海关总署主页上各直属海关业务问答的内容。

青岛海关解答

问:我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期限未超过半年。咨询一下,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单 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及证免如何填制,同上,出口报关单如何填制。 在申报过程中, 是否先出后进?

答:报关单填制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监管方式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与无代价抵偿相关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其他” 无代价抵偿货物  ,按照留言描述内容,先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广州海关解答

问:尊敬的海关领导:我司今年进口一批添加剂,使用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现与出口方达成协议换一批同样的货,无须收汇,请问如何办理,谢谢答复

答:你好!根据海关对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相关规定,你司可以在原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持原进口报关单证,以“其他”(9900)贸易方式申报退运,以“无代价抵偿”(3100)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退运进口货物能否适用无代价抵偿政策问题的批复(税管函[2012]38号)》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该批复内容如下。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宁夏海菲哈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货物是否适用无代价抵偿方式退运进口货物相关规定请示的函》(银关函〔2011〕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宁夏海菲哈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出口货物未退运进境前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了替换产品,并且未向海关说明替换产品的性质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也未向海关出具相关单据。因此同意你关关于“出口赔偿给外方的替换产品只能认定为一般贸易正常出口产品,无法认定为无代价抵偿方式出口商品”的意见
  同时,对于该公司进口的185只X射线电子管,如经你关核实确属因品质或规格原因的退运货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收;超出1年退运进境的,视为一般贸易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此函。

合规建议:企业在发生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除了货物退运,是否还有补发货物的商业安排。如果有,则在货物退运之前就应当按照无代价抵偿进行申报。如果是按照退运进行申报后,又提出无代价抵偿申请的,则因为不符合申报要求而不会被海关接受。 

二、对物流做好安排,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

无代价抵偿是要求原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首先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然后替代货物再进口或者出口。从制度安排上来讲,实质上是要求一笔税款对应一票货物,防止出现只交了一笔税款,而实际却有两票货物进出口。企业如果因为生产工艺的需要,一定要在原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进境的情况下进口或者出口替代货物的,则应当办理缴纳保证金的手续,以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以下分享一则汕头海关的解答。

问: 海关领导,我司2008年8月份以减免税的方式进口一台机床,到目前该机床仍存在质量问题,现供应商答应换一台全新的设备给我司。并在新机床到厂后再退原来的机床回去。请问该如何办理这个业务呢?

   答:你好,你的咨询我关已收到,现答复如下:按照所述情况,你公司更换同一类型的设备,应用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申报进口。应提交的单证包括: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你公司在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情况下,要求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保证金,货物方可予以先行放行。届时,你公司凭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办法》规定,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的货物,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合规建议:在适用无代价抵偿这一贸易方式时,如果没有生产工艺上或者供货档期方面的特别需求,应当先安排原进口或出口货物的退运出境或进境,再安排补发货物。这样操作,就可以避免提供海关担保的财务压力。

三、业务部门应该合理设定索赔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代价抵偿受到两个期限限制,一个是法定的,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一个是约定的,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并且,两个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也就是两个期限中以先到期的期限为准。

合规建议:进出口企业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合同中所约定的索赔期一定要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以做到有备无患。万一需要适用无代价抵偿时,不要因为约定的索赔期过短而无法适用;二是索赔期的约定必须明确约定在进出口合同中,而不是出现在纠纷发生后为了解决退换货而签订的索赔协议中。因此,企业应该开展全员、全岗位的税务关务培训,帮助员工理解每一项看似不相关的操作指引的实际意义。 

四、无代价抵偿的替换货物有何限制?

无代价抵偿货物并不需要与原进出口货物完全一致,只要税则号列不变,企业都可以适用这种贸易方式,只是在税款上存在多退少补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合规建议:企业在适用无代价抵偿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比如,原进口的货物仅与4G相匹配,在中国已经发放5G牌照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替换货物升级为可以与4G和5G同时兼容。因为产品的税则号列没有发生改变,企业仅需要就升级部分补缴税款就可以了。这样对企业来说也算是变坏事为好事,在退换货物的同时做到了产品的升级。 

五、原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一定要退运?

无代价抵偿的特别之处在于,这种贸易方式是一个“一进一出”的过程,海关实际要同时监管两个进出境行为:原进出口货物的退运与替换货物的进境或出境。替代货物要享受无代价抵偿的免税待遇,原进出口货物必须退运,否则海关将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征税,也就是针对原进出口货物征两次税。只是两次征税适用的汇率、汇率不同,第一次征税依据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进出口日期确定汇率税率,第二次征税依据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

具体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合规建议:企业一定要保留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原进出口货物已经退运,这一点对于报关单上列明的货物而言通常并不困难,但对于整件货物上部分零部件来说,要证明起来可能就存在较大的难度,企业需要在零部件标识、台账以及报关单备注栏标注等方面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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