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断手愁苦无援 法援伸手热情救助
日期:2001-06-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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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法用工的程列、张申泽两被告赔偿被侵害人王家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84457元。一场历时三年的诉讼告一段落。在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中,凝聚了徐汇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心血和热情,凝聚了龙华律师事务所、诚达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的智慧和辛劳。
出生于1982年10月的王家云,只身到上海辰寅印务有限公司打工。公司在未查明其未满16周岁的事实下,非法雇用了她,在一次加班中,右手被机器轧伤,虽经医院救治,但因没钱继续治疗,不但无力支付手术费以尽力保住右手,还不得不停药,导致右手溃烂发黑。在这样的情况下, 1998年10月,在其父了陪同下,她来到了徐汇区司法局的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副主任王进福、于晟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指定诚达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同时,也对其父未尽好监护责任提出了批评。
诚达律师事务所受理该案后,他们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见王家云生活困难,所内律师还捐款资助。但终因种种原因,劳动局作出了不属工伤事故的认定。在此期间,王因右手溃烂可能导致手臂发炎甚至败血症,不得不截去了右手。就在王家云心灰意懒,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的是时候,2000年8月,她在父亲的陪同下,又一次来到了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们的王进福、于晟暗下决心:一定为她解决问题,使她今后的生活多些希望。
为方便诉讼,中心指定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该所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决定由主任汤文明、律师吴海泉办理此案,中心与律师多次研究,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通过两个月的调查取证,2000年10月,汤文明律师代理王家云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对王家云人身伤害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判令被告赔偿王家云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93727.3元。
经过7个多月的审理,2001年5月31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在龙华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鉴于该案被告将上诉,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汤文明律师研究后决定,由汤文明律师继续无偿代理王家云应诉,尽力维护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