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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硬制度,政府部门失职必须登报道歉

    日期:2007-10-18     作者:人民网海南视窗    阅读:1,291次
    深圳消息深圳市强化“责任政府”建设的又一硬制度——部门失职道歉制,即日起开始走进市民的生活中。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日前通过第37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施行。今后,出了重大事故以及政府部门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官员轻则要检讨,重则须出面向公众说“sorry”。

导致公共利益受严重损害要道歉

今年初,深圳市长许宗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而通过制定出台《办法》,这一现代责任政府的理念以制度方式得到了落实。根据《办法》,深圳市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无论是自我发现还是经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道歉形式: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书

《办法》要求,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并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道歉内容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外,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区政府实施失职道歉,也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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