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峻律师为患者成功索赔8000元
日期:2006-09-08
作者:肖利敏 实习生 邓文祯 吴雪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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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炎被误诊为前列腺癌,患者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在陈峻律师的代理下,医院最终为误诊买了单。
3年前,吴先生在某医院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有可能要住院开刀,吴为此忧心忡忡。但住院治疗了半个多月,其病情并未见好转,吴遂要求转院。
转院后,经多方会诊,认定吴先生患的只是前列腺炎,并无开刀之虞。
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吴的病情基本好转。
出院后,吴先生以初诊医院误诊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吴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的结论认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错。
医院拿到该结论后,以非医疗事故为由,认为不应当赔偿。
陈峻律师接手该案。他提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失时,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不能因为其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拒绝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峻的观点。患者吴先生获得了8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