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个月牟利近三百万元
2004年初,身为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的志强(化名)辞去了工作,与大学同学新鸿(化名)、妻子龙玲(化名)在回龙观某单元房内开始设计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凭借着多年从事软件开发的技术和经验,志强和新鸿很快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程序的原代码,对游戏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或者替换,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并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在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短短十几个月的时间里,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
是复制发行还是二次开发
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触犯了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传奇3G”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3G”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3G”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该外挂卡,破坏了游戏世界的正常秩序,且违法所得达280余万元,属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而被告人志强的律师则认为,志强研发游戏外挂的行为是一个二次开发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被告人志强向法庭叙述了其游戏外挂的开发过程:“我们首先对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反编译,研究其数据包结构,再把原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进行部分修改或者替换。一个人平均要花一个月的时间进行破解,我们9个人花了半年的时间才研发出了‘传奇3G’的游戏外挂”。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游戏外挂和盗版盘、盗版书很相似,但又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相对于通过赤裸裸的克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游戏外挂还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一些外挂程序中使用了许多诸如拦截Sock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也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一直辩称游戏外挂是一种二次开发的主要原因。
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法庭上,被告人志强、新鸿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游戏外挂进行任何规定。
被告人志强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我开发游戏外挂,光通公司(本案的受害人)也是受益人,这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潜规则。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会造成侵权,况且国外也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
公诉方则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3被告人以赢利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完全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缺失监管责权不明确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规范网络游戏世界的针对性法规。现有的法律主要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传销、赌博或者传播色情淫秽制品等行为,而对于游戏外挂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外挂程序制造者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目前还很难说。
海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我国游戏产业存在着监管不明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现有的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虽然都承担着一部分游戏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责权依然不甚明朗。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游戏外挂发展到今天,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产业链条,有人称其为网络游戏产业的亚生态链。在“外挂行业”,逐渐形成了上游的外挂开发商、中游的外挂运营商、外挂渠道和下游的外挂网吧。更为有趣的是,该产业链也有“总代”、“市代”之称,也会出现类似“串货”的现象。
名词解释
所谓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可以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的游戏外辅程序软件。通俗地讲,游戏外挂就是一个作弊器。它可以帮助玩家实现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完成功力升级、过关斩将和获取更多更好的虚拟物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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