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数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在这一天为共和国奉献了一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更难能可贵的是,以立法法通过为标志,我国立法体制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发展和完善,已日臻完善渐趋成熟。
这一体制,确保的是“良法之治”,已经并必将长久影响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权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权”,是现代社会构成国家权力大厦的三大基石。而立法权又是行政权、司法权的源头之权。这项权力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废止法律的权力。
谁有权立法?这是立法体制的核心,直接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解释法律、制定法令,不制定法律。
“法令”是指国家机关在职务范围内规定的带有规范性的、法律性的个别文书,与法律是不同的。这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没有国家立法权,国务院也没有立法权。
此后,全国人大在1955年、1959年分别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但这两次授权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实际并没有得到执行。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共和国改革开放的号角。从十年浩劫中渐渐苏醒过来的中国,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春天。
从这一年起,可以说是在一片法制废墟上,共和国开始启动了恢复和重建法制的坚定步伐。立法工作被提到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工作日程上。
随后的1979年,也是一个改写共和国法治史的年份。这一年,曾在短短的3个月内,全国人大就制定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的立法史上的奇观。
但当时共和国百废待兴,人心思法,3个月制定7部法律仍无法改变立法任务繁重的局面。
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此时已很难独自承担繁重的立法任务。
重新科学、合理地划分立法权限,已迫在眉睫。而立法权限涉及国家根本制度,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改变立法体制,必须修改宪法。
制度性转变始于1982年。
这一年,我国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做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分立法权就是这次改革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在新中国法制主要奠基人彭真的倡议下,1982年宪法创造性的将原来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一部分权力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在此之前,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只能制定行政措施或者发布政令。
1978年宪法赋予国务院一项重要的立法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同时被赋予立法权的还有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国家行政管理涉及各个方面,有些业务性很强,什么问题都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从实际情况看,除制定法律外,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许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立法体制的这次重大变革,对于加快立法,保证迅速地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有法可依,发挥的重要作用无可替代。”多年后,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工作的梁子驯,离休后在家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即便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事先也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有的还经过多次审议,在比较成熟后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已近600件。这些法规不仅发挥了对法律的执行性、补充性作用,而且有的还消除了国家法律的盲区。
“如果没有1982年的这次改革,我国的立法工作不可能取得今天的辉煌成就。”梁子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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