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特许执业及兼职
律师法修订草案将现行的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改造成为律师的特许执业制度,即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按照特别程序,可以准予其从事律师职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之所以建立律师的特许执业制度,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法律服务领域和层次的不断拓展和提升,律师行业在客观上还需要一定数量的专家型法律人才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修订草案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同时对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即仅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据了解,关于特许执业制度问题。不赞成的意见主要是认为特许执业制度有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的人来讲不公平,且在实践中难以避免对特许权的滥用。
对此,司法部认为,建立特许执业制度是必要和合理的。按目前的制度设计,特许执业只是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涉及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免试授予问题,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效力及统一性不会造成过大影响。而特许执业又可为吸纳高端法律人才进入律师队伍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和可行的制度渠道。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约13万执业律师中,既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又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2000名左右。
单靠司法考试遴选人才,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目前律师队伍素质结构亟待改善的现实需求问题。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公证法有关 特许 任职的立法例,同时借鉴外国(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律师特许执业 制度 的相关经验,司法部认为,建立特许执业制度,并将其作为律师执业基本准入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优化我国律师队伍素质结构,增强我国律师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的能力,特别是提升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国资所”仍将保留
修订草案对 律师事务所 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和充实:一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予以拓展,按照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采取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类似国外的所谓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设立;二是允许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对开办“合伙所”、“个人所”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三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 法律服务 需求,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四是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
关于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的规定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此次律师法修订应取消国资所这一组织形式,主要理由是,在我国律师事业已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同时基于律师属性及职能定位,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应以合伙所和个人所为主,不宜再将国资所作为一种法定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