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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最高检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来源:检察日报     日期:2011-12-02         阅读:4,304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措施,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立足职能、推进法治,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等原则。

《意见》要求,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突出查办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在督促和保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指出,要完善检察环节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群众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要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

《意见》强调,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完善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积极参与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的服务管理。

《意见》要求,要立足检察职能,拓展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途径。要不断深化犯罪预防,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加强基层检察院和派出检察室建设,更好融入政府主导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网络。

《意见》指出,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和自身监督,提高应急处置和群众工作能力,强化社会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全文分6大部分共30条。据了解,《意见》稿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经验,征求了高检院机关各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的意见,由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徐盈雁)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中央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措施,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3.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治安、文明执法、反对腐败等突出问题,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坚持立足职能、推进法治。坚定不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超越检察职权,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围绕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立足职能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适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理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创新,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4.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决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依法打击走私、骗税、制假售假、操纵股市、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等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5.突出查办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社会管理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关键岗位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破坏生态资源、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6.强化诉讼监督在督促和保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抓住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立案撤案、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意见、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和规范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促进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促进社会管理依法有序进行。

7.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对轻微犯罪“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等措施,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探索建立批捕、起诉阶段为盲、聋、哑、未成年人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严格依法把握宽严尺度,统筹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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