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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下月施行:范围扩大 门槛降低

    日期:2007-08-28     作者:烟台晚报    阅读:1,840次
      新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市法律援助中心昨天向读者解读新《条例》。另据介绍,市司法局将于9月1日组织市、区两级法律援 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在文化广场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援助范围扩大了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实施后,援助范围大大扩展。以前的法律援助主要限于刑事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等事项。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关系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

新《条例》还规定,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而以前的规定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新《条例》向见义勇为“开绿灯”。按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向见义勇为“开绿灯”。

援助门槛降低了

新《条例》将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按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这就降低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使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降得更低。

新《条例》有利于部门更顺畅地协作沟通。按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条例同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使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便捷。这些内容在旧条例中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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