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姐姐
起诉眼科医生妹妹
律师姐姐要高庭宣判亡母12年前立的遗嘱有效,其千万元遗产应由答辩人以外的五名兄弟姐妹共享,但眼科医生妹妹指亡母近20年前立的遗嘱有效,大部分遗产应由她独享。
起诉人徐妙玲(53岁,Muriel Chee Mu Lin)曾在政府部门工作,但她不愿透露现有职业。
答辩人徐嘉玲医生(47岁,Caroline Chee Ka Lin)在国大医院任职,丈夫也是医生,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医学院担任教授。
本案昨天开审,预计审理15天,由赖秀珠法官审理。
根据诉方开庭陈词,1989年,起诉人的父亲徐少文中风,完全瘫痪。同年3月,就在父亲中风后不到1个月,母亲吴汉尊立下遗嘱(简称89年遗嘱),委托答辩人为唯一的执行人和信托人。
在这遗嘱中,吴汉尊表明把15万元分给幼子秉瑞、部分遗产充作丈夫(如果丈夫在她之后才离世)的医药费和孙子的教育费,剩余的大部分遗产全归答辩人一人。
1995年6月,吴汉尊把单独拥有的荷兰路洋房的一半权益,以250万元的优惠价,卖给答辩人和其丈夫周德关。
立下第一份遗嘱的七年后(1996年8月),吴汉尊另立一份遗嘱(简称96年遗嘱),委任起诉人和侄儿吴君华医生为执行人和信托人。
在这份遗嘱中,吴汉尊给答辩人和周德关一个选项,即在一年内以市价买下她的另一半权益。如果有关选项没被执行,洋房就得卖掉,所得的一半权益收入,将连同她的其他遗产,均分给另五名孩子(即不包括答辩人)。
诉方说,1994年12月,该洋房的估价已900万元。答辩人和丈夫理应支付450万元,却以比市价便宜了整200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半的权益。
如今,洋房估计已值1300万元,一半的权益价为650万元;只支付250万元的答辩人和丈夫,其实足足赚了400万元。
诉方估计死者的遗产总值少过1300万元(包括洋房的一半权益、其他的房产)。以96年遗嘱来看,5个孩子只能各获少过250万元,而以折扣价买下洋房一半权益的答辩人,所得比5名兄姐还多。
对两份遗嘱
诉辩各持己见
诉方指死者于96年时神志清醒,能飞到美国探望儿孙;她是有能力且能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立下96年遗嘱的。
辩方却不承认96年遗嘱,要高庭宣判89年遗嘱才是合法的。
辩方置疑96年遗嘱的合法性,并将传召四名诊断过死者的医生证人,证明死者在96年期间,其实已患有间隙性痴呆(lacunar dementia)、老年痴呆症(alzheimer)和抑郁症,并服食过量药物。
辩方指死者当时的精神状态,根本无力立下96年遗嘱;死者是受起诉人的影响,并且在让人怀疑的状况下立下有关遗嘱。
死者的长子秉强和长女曼玲都支持答辩人。他们认为,89年遗嘱才代表亡母的心愿,因答辩人是亡母最宠爱的孩子,而96年的遗嘱,答辩人却什么也没分得。次子秉刚也支持答辩人,将为她出庭供证。
三子秉瑞则支持起诉人。他指89年遗嘱不代表母亲的心愿,因为只有答辩人分得母亲的遗产。
他认为,母亲当时因父亲刚中风,精神大受创伤,因此难以分配其遗产;她其实在该遗嘱中,要答辩人代所有的孩子保管她的遗产。
诉方代表为林琼燕高级律师,辩方为严振忠高级律师。(部分人名译音)
遗嘱人生前是教师
投资房地产有道
吴汉尊(Goh Hun Keong)生于1921年。她毕业于美以美女中,完成师资培训课程后,到南洋女中等中学担任英文教师多年。
吴汉尊跟医生丈夫徐少文育有3男3女,按序为秉强(61岁,退休工程师、移居美国)、曼玲(56岁,移居美国)、秉刚(55岁,商人,移居美国)、秉瑞(54岁,退休空军机师)、起诉人妙玲和答辩人嘉玲。
婚后几年,她成为房地产投资家,累积了数个值约数百万元、供出租的房地产,包括荷兰路一带的店屋、公寓、印尼峇淡岛的房产等,而她所住的荷兰路洋房,市价高达1300万元,也是本案的焦点。
徐少文死于1990年。2004年6月,吴汉尊逝世,享年83岁。她死后,答辩人以“89年遗嘱”,向法庭申请遗嘱验证书(grant of probate)。
不料,起诉人以她持有“96年遗嘱”,提出中止有关手续的申请。她后来获法庭指示,就“96年遗嘱”的合法性提出这项诉讼,答辩人提出反诉,指“89年遗嘱”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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