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安徽首例律师作伪证被判有罪案纪实

    日期:2002-01-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696次
在律师行业闯荡了15年,凌霄松怎么也未料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安徽律师作伪证被判有罪第一案的主角。巢湖市中级法院2001年12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巢州律师事务所原律师(该所主任)凌霄松伪造证据罪成立,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无罪辩护:凌律师抛出24个证人
2000年3月份,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连带发现巢湖师范专科学校教材设备科科长兼教材代办发行站负责人何敏平涉嫌将应上交校财务及省公共外语指导委员会的管理费、活动费30.5万元占为己有,遂于4月13日决定对何敏平立案侦查,4月28日决定逮捕。
2001年2月4日,何敏平案一审开庭,凌霄松受何的亲属委托出庭为何辩护。庭审中,何只是反复说“记不得”、“我脑子坏了”,未回答任何实质问题。庭审后,居巢区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对何敏平贪污事实作出司法会计鉴定。就在此间,凌霄松收集了24位证人证言。
去年5月8日巢湖市居巢区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何敏平案,凌霄松作为何敏平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凌霄松当庭出示收集的24位证人证言,证明何敏平在1998年至1999年间经手支出现金40多万元被用于印书本费、劳务费、运输费等众多项目支出。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指控的30.5万元何敏平用于工作了,根本不存在贪污公款问题。
律师的无罪辩护大大出乎公诉人的意料,“是检察院没查清,还是有人在搞鬼作伪证?”鉴于案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篡改加引诱:伪证这样产生
检察院针对凌霄松出示的证据立即展开了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找到凌霄松提供的24个证人之一、巢湖市个体印刷户卢某,卢某回忆说:“2001年5月2日上午,我被师专教材科张某叫到他办公室,当时两个男的正在写东西,胖一点儿的男的(指凌霄松)问:‘近几年师专与你发生的业务有多少?’我回答说:‘近几年我与师专的业务有10万左右。’我答话的时候,另一个男的在记。我听凌霄松告诉在记录的人:‘是1998年、1999年。’一连说了两次。问话结束之后,我看笔录,果然记成了1998年、1999年我与师专的业务往来有10万左右,当时我也没在意就签了字。”
检察人员在侦查何敏平案时,已就何敏平与卢某发生的业务情况做过非常认真细致的调查,他们1998年、1999年间发生的业务只有1.27万元,现在怎么突然变成了10万元左右的业务?当卢某再次接受检察人员询问的时候,她明白了“1998年、1999年”与“近几年”有本质的区别。可已经被人家白纸黑字记录在案,而且已经在法庭上出示作为证据,当时卢没有轻易改口。
“怎么办?”回到家后卢某慌了。“要找到凌律师!”卢某想,可到哪儿去找?“是张某叫我去的,有事还找张某。”卢某好几个晚上睡不着,去年5月17日上午,好不容易与张某联系上,当时卢某正在一个商场买纸,就随手撕了张纸条,记下了凌霄松的手机号码。随后办案人员在卢家里果真找到了这张纸条。卢某买完纸后,赶紧打凌霄松手机。凌霄松说:“原来你说的是事实吧!现在你不能改变口供,否则你就是伪证。”卢某实在为难了,话说错了不好改口,更何况何敏平过去给过她生意上的支持,如今人家落难了,怎能不帮一把!卢某打算就这样把事情瞒下去算了。
然而,同年5月23日上午,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卢某知道再也无法隐瞒了,她说:“1998年、1999年绝对不是我嘴里讲的,是律师加上去的,我当时根本不知道1998年、1999年意味着什么。”
除卢某外,办案人员还找到了凌霄松所说的另外一些证人,结果证明,这些证人都在凌的示意下说了假话。如,和县印刷厂副厂长戎某说:“何敏平的两个律师来补开收据,那个年龄大的律师(指凌霄松)讲1999年、2000年是一条杠子,把日期提前到1999年,这样对何敏平有利。这样我就把日期由2000年1月改为1999年12月26日……”
2001年6月12日何敏平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凌律师不再像5月8日庭审时那样慷慨激昂了。
何敏平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其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咎由自取:不能再做律师了
自从卢某作伪证败露之后,凌霄松预感势头不妙,难逃干系。那几天里,他总是把何敏平案的案卷材料随身带着。
居巢区检察院将凌霄松涉嫌伪造证据犯罪的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去年6月18日,提请居巢区检察院对凌批准逮捕,同日凌霄松被执行逮捕。
在办案人员清查何敏平案卷材料时,发现了一份去年5月3日凌霄松在看守所会见何敏平的会见笔录。笔录显示,当时凌霄松告诉何敏平:“你对自己要有信心。”“有人帮你证明。”“水电工王某0.4万元、孙某0.3万元、杨某0.35万元、张某0.32万元……粗算一下在40万的样子,数字就对上了。”这些就是5月8日凌在法庭上提出的“费用支出”的证据。
2001年10月25日,经检察机关公诉,居巢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凌霄松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凌不服上诉,同年11月27日巢湖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认定凌霄松伪造证据罪成立,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被判有罪的凌霄松以后不能再做律师了,这是他咎由自取。一失足成千古恨,用这句话来形容凌霄松此时的心情再恰当不过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