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四川:三审《环评法》实施办法(草案)多数人不赞成取消专家的法律责任

    日期:2007-09-26     作者:胡敏    阅读:1,474次
     24日提请三审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对于三审稿删除二审稿中关于追究环评专家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做法,多数委员表示“不赞成”。

根据《实施办法》草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核综合、区域等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为强化专家在审查中的责任,二审稿第32条提出,“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提供不客观、不科学评价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解释删除上述条款原由时称,专家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是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其论证和审查意见仅供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因此不应由其个人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说法,参与审议的多数委员表示不认同。周维莲委员认为,专家在评审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行政部门决策需要由专家从科学评估方面对环境评价给予把关,完全排除专家责任是不合理的。曹其正委员也认为,专家弄虚作假,后果严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十分必要。

在强调完善环评专家法律责任的同时,与会委员对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做法表示赞同。根据《实施办法》草案,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所收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