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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政策规范公积金

    日期:2007-05-17     作者:马樱健 王灵萍 谢艳霞    阅读:1,470次
    为保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持续稳定发展,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今年5月28日起,个人信用情况将作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材料,并将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存在的贷款月还款额引入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被核查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贷款(含担保人代还)、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贷记卡逾期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信用不良情况的,将不予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存在的其他负债将纳入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并将原公式中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 ×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另外,购买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按照住房价格确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的7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的,仍执行按照住房价格确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的80%的规定。

今后,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限额40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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