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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券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一审宣判

    日期:2002-07-0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595次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一审判处浙江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浙江证券)罚金1000万元;并以同罪判处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该公司天津市贵州路营业部原总经理江培杰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1996年4月至8月,江培杰在任浙江证券天津市贵州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为解决公司及营业部资金困难,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请示并获同意授权后,非法为科腊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两份金额各为500万元的“95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单”及承诺书,以此作为四川省泸州市福利畜产品总厂猪皮购销站、河北省承德市万事利工贸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质押担保的资信证明。凭着这份资信证明,这两家单位分别顺利地从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市龙马潭支行、承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各贷得人民币500万元。不久,承德市万事利工贸公司将500万元中的350万元贷款汇入科腊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再由科腊温公司以融资形式借贷给浙江证券。但最终因两家借款单位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致使银行共计100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两家银行遂将浙江证券等告上法庭,经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判决,浙江证券已履行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的赔偿义务。1999年4月,已被浙江证券公司撤职的江培杰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浙江证券原以为破财就可以消灾,没想到又因触犯刑法而被司法机关查处。今年4月24日,下城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据了解,浙江证券不服此判决,已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