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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

    日期:2007-11-15     作者:郝涛    阅读:818次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昨日记者获悉,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http://www.gov.cn/gzdt/2007-11/14/content_805563.htm ,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

    《四个严禁》内容为,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

    禁令中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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