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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在一朝一夕——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律师

    日期:2007-08-02     作者:汪秀芬    阅读:3,188次
    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逐步成为中国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发生争端的焦点之一。
近日,记者专访了有着丰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律师。
知识产权争端是贸易保护的手段
自1994年就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的周俊武律师,熟知并擅长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著作权法,有着深厚的法律知识背景。他告诉记者,美国指责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一种微观层面的做法,实际上可能是一种解决贸易争端而采取的声东击西的策略。
“我不否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并不像美国所说的那么严重,况且其他国家也存在着这个问题,但美国却一直指责中国。之所以会这样,与中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分不开。”周律师表示。
他分析道,中国现在是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争端的提起只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隐蔽的手段而已。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这方面更容易被攻击,美国一直觉得中国对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不力,是想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指责以获得在两国贸易中其他方面的优惠。
“美国认为中国对盗版打击力度不够,这是没有道理的。美国认为中国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的标准过于严格,要求中国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中国也有自己的难处,要改变追究侵犯版权刑事责任的现有状况,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修改《刑法》,并制定出一系列的配套实施规范来,需要对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业司法人员的培训,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5日联合颁布并实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四种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遗憾的是,美国政府对此却似乎并未留意。”周律师表示。
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以前,在传统体制下的人们观念中,有形的物质可能非常重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比重与作用都有所增大,对国家与企业的重要性也不断增强。此后,知识产权逐渐被重视起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断加强。”周律师告诉记者。
实际上,中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比较得力。周律师说道: “在立法方面,中国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据我了解,目前,专利法、商标法正在进行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已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而且,我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正式成为公约国之一。”
而且,执法力度也有所加强。据周律师介绍,对秀水市场的处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著作权法应有所修订
十几年的从业生涯让周律师在处理商标、著作权等法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也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他看来,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应该有所修订。他向记者解释道,著作权法在业界被称为“诡法”,里面很多概念的表述、章节的设定都非常具有原则性,在某些法律概念的写法上过于笼统,导致对法律适用的界定模糊不清。此外,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往往是发生纠纷以后,回头找不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此时,法律本应具有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功能就失效了。而且,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个权利的权属完全是法定的,它的内涵和外延完全靠法律来确定,需要法律来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在实务操作中就会出现问题,会引起很多纷争,既容易让不法之徒钻空子,也容易影响交易安全。
“著作权法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巴黎公约》里面有一个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在国外是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一个台灯、香水瓶子等具有美感的东西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是公约国之一,对其他成员国就要履行公约里的规定。但是,中国的著作权法里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条款。如此看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外国人就不是国民待遇了,是超国民待遇。”周律师补充道。“所以,原来制定的著作权法经过这几年实践以后,需要再做一个修订,以适应现在的情况。”
周律师同时表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方面,无论是立法和执法,都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整,要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相契合。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培养和积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及修养,这不是一代人就能做到的,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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