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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相关文件

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评审办法

    日期:2013-10-16         阅读:9,852次

(2013年9月29日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组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律师学术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营造出具有自身行业特色的文化氛围,为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强有力的律师队伍支持,同时为上海律师向社会展现自身专业素养和执业品位提供崭新的舞台,经理事会通过,特举办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
第二条  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分设著作、论文和调研课题报告、辩护词、代理词、非诉讼法律文书5个单项进行评审。每单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是:
(一)著作:设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三等奖3部、优秀奖10部;
(二)论文和调研课题报告:设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优秀奖20篇;
(三)辩护词:设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
(四)代理词:设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优秀奖5篇;
(五)非诉讼法律文书:设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在本研究或实务领域有重要创新,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律师业界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务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律师业界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务践问题有明显作用,得到律师业界的好评。
    优秀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务问题有较明显作用,得到律师业界的认可。
第四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期间,并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五条  申报者需按《关于举办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的通知》的要求提交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组委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总评审委员会,下设5个评审小组,从事各单项具体评审工作。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牵头开展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学者、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仲裁员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担任。
第七条  各评审小组根据本单项实际情况,制订评审标准,经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向总评审委员会递交,并由总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包含评审意见及拟获奖作品名单,须由评审小组评委(半数以上且不含本数)签字。
第八条  总评审委员会对各小组评审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九条  获奖作品名单在东方律师网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获奖律师姓名、所获奖项、所在律师事务所及作品名称。
第十条  赛事办公室受理对获奖作品名单的异议投诉。总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异议组织复审,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审。复审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有关人员的获奖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由总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公布获奖作品名单。组委会将举办表彰大会,对获奖律师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委与参赛律师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无合适作品,部分奖项可空缺。
第十三条  获奖作品如发现抄袭,或获奖律师发现受过行业处分,取消相应奖项,所缺奖项不再递补。
第十四条  各评审小组根据本单项实际情况,出具一份对本单项参赛作品的宣传建议书。赛事办公室根据宣传建议书,通过访谈、成果展示、获奖感言等形式对获奖律师及作品进行大力宣传。获奖作品(著作类除外)及宣传建议书推荐的作品将汇编成册,列入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库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组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一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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