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发布
日期:2005-01-0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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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这一草案将在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确定,使消费者享受到汽车的三包服务。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售出后30天之内,汽车出现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指定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同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那么销售商在要求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发票及其他随车文件;并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给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汽车销售商更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名单中的修理商;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在该草案中,如果消费者在汽车制造商的修理店修理问题汽车时,不能像以前一样以口头的形式告诉消费者,而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同时,如果消费者的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不能正常行驶,修理商还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另外,修理商也应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以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