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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中宣判19件破坏电力设备案件

    日期:2007-09-26     作者:徐亢美 孙华    阅读:1,245次
     随着金属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电缆线成为窃贼的目标。电缆线盗窃案频发,严重影响了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的运营,危及了公共安全和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此,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决定于今年6月至12月开展“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昨天(25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闻界通报了本市法院参与专项斗争的有关情况。

    据市高院刑一庭庭长赵旭明介绍,本市近期发生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绝大多数是盗割输电线案件,或盗取电器设备中的铜材料案件。本市各级法院于本月18日至20日,集中宣判了19件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销赃罪对30名案犯进行了刑事处罚。案件反映,犯罪分子在盗取铜材料后,通过收购窝点进行销赃得款。为堵住销赃渠道,从源头遏制犯罪,市高院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制定了综合治理的有关措施。市高院强调:对于明知是盗割的金属材料而非法收购的,应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帮助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作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案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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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惩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法律规定

    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法拆卸电力设备;非法割断输电导线、电力电缆;焚烧、撞击或者爆炸电力设备;放置异物破坏电力设备或者堵塞电力设备主要部位等行为。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8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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