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高院刑一庭庭长赵旭明介绍,本市近期发生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绝大多数是盗割输电线案件,或盗取电器设备中的铜材料案件。本市各级法院于本月18日至20日,集中宣判了19件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销赃罪对30名案犯进行了刑事处罚。案件反映,犯罪分子在盗取铜材料后,通过收购窝点进行销赃得款。为堵住销赃渠道,从源头遏制犯罪,市高院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制定了综合治理的有关措施。市高院强调:对于明知是盗割的金属材料而非法收购的,应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帮助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作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案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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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法律规定
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法拆卸电力设备;非法割断输电导线、电力电缆;焚烧、撞击或者爆炸电力设备;放置异物破坏电力设备或者堵塞电力设备主要部位等行为。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8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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