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公社悄然解体后,“农民”、“合作”两个词从没有像今天这样高频率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农民增收、农产品供应链的创建与发展等等,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组织。而奶业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更让人们对其在农产品安全质量的水平提升和控制把关方面的作为充满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执法检查情况表示,这一法律实施一年来,提高的不仅仅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更有农产品质量的明显提高。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一些扶持措施还不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
□法律规定的扶持措施中只有少数已出台
□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现象制约合作社发展
刚从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官位置退下来的全国政协委员贾幼陵在谈到草原保护与牧区合作化时讲了两个苹果的故事:
贾幼陵一次访问日本时,在日本农协(JA)看到,世界上最大的绿苹果农民都是交给农协代卖,农协一个星期之内把成交的钱打回给农户。贾幼陵就问一个正在洗苹果的小伙子:“你为什么要把苹果交给农协呢?这么好的苹果,你能不能自己拿到市场上去卖?”那个小伙子一脸惊愕地回答:“你怎么会问这样的问题呢?这是不可能的事!”
就在那一年,贾幼陵在我国陕西省白水县的一条公路边,看到一位老农正在卖“秦冠”苹果,忍不住又问:“您又种又卖累不累啊?能不能让合作社代您卖?”话音刚落,这位老乡冲他一瞪眼,嚷嚷道:“你以为还是公社化呢,你是干什么的?”
中国农民谈合作色变,“一听说合作就以为你要来‘和’我,要把我的东西拿走。”贾幼陵感慨,这是被以前搞的“一大二公”、公社化吓怕了。
专业合作利于农产品质量提升
实际上,在全世界,农民的合作化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欧美、澳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合作社办的企业是不用向国家纳税的,税收则体现在农民分得最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上。
贾幼陵认为马克思那句话说得非常好,大意是:股份制是私人生产“消极的扬弃”,合作社是“积极的扬弃”。农民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一些专家学者告诉记者,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系统和优势,将农民生产的分散的农产品集中起来统一销售,弥补散户经营难与市场对接、信息不灵等缺陷,提高农产品的市场话语权和竞争力。
据介绍,日本的农协非常活跃,发挥的作用也相当大,不仅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主要产地供货团体,还直接参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美国,近三分之一的农场主通过合作社出售谷物。各种行业协会代表农民与政府交涉,在农产品产销中为农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专家告诉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使合作社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契约关系,不仅能较好地保障每个生产环节按照标准进行,相互之间还可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据介绍,过去分散的、“各自为政”方式生产出的质量参差不齐的农产品,通过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等,来保证质量的统一,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而合作组织的农产品通过统一认证、品牌整合、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等,保证了农产品的可追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乃至政府监管提供了基础。
正如一位“三农”问题专家所说,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行政监督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利用农村体系内部的自身监督。这种监督成本少,效果明显。而分散小农的外部监督成本非常高,也很难落实。
合作可消除利益多元蕴藏的风险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全社会都在探讨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的“长效机制”。贾幼陵则表示,我国利益多元化,使我国一些产业自身蕴含了极大的风险和危机,随时可能会爆发。而这种爆发往往是以牺牲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的。从长远看,我国一些产业发展应走合作化道路。
以奶业发展为例,贾幼陵说,我国奶产业的组成形式造成了它的高风险。由于分散的小规模奶户仍然是牛奶生产主体,而他们与奶品加工企业在利益联结上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奶农和加工者的利益是极端矛盾的,而且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第三利益主体———奶站,造成了奶产业的利益多元化。”
在贾幼陵看来,利益联结机制问题已成为我国乳业产业发展的最主要障碍,而牛奶生产者与加工企业走一条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合作化道路,将是中国乳业健康发展的必然方向。“奶牛合作社最应先推行。国外的经验可资借鉴。”他说。
据贾幼陵介绍,国际上很多国家,奶牛合作社是不许外人参与的,必须是养牛者以牛作为股份,才有资格参加这个合作社。他们的奶牛饲养、挤奶、加工,完全是在一个封闭的、合作的环境下来进行,是一个利益主体。利益的一致性,才能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
合作关键是自愿不能行政干预
贾幼陵曾在呼伦贝尔草原上看到一个由8户组成的奶牛合作社。合到一块儿后,他们在挤奶、打草等方面的劳动力都非常合适,本来需要雇的人也无需再雇了。但该合作社成员反复强调:“我们不能扩大了,就这8户,你别逼着我扩大。”贾幼陵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关键是不能行政干预,一定是农民自愿。
据了解,作为一部引导、支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情况表明,这一法律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个,已占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登记成员771850户,农民成员占登记成员总数的96%。调查显示,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20%以上。以河北省青县勃翔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2007年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机作业服务,采用先进种植技术,整合、扩大耕地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增收近200万元,社员户均增收4300多元。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的不仅仅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更有农产品质量的明显提高。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商标约27000个,约3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64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促进了农村承包土地的有序流转,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中国改革的成败看农业和农村,而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仰仗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这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载了前所未有的厚望。
配套措施滞后整体运行尚不规范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的总体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包括宣传引导不够,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滞后,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等等。
比如,不少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不了解这部法律,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一般只是听说过这部法律,有的人甚至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还有偏差;有的地方存在“恐合症”;有的地方出现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中,只有减免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于今年7月出台,其他优惠政策还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法律规定有关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也由于没有制定具体办法,而落不到实处。此外,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同时,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也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为此检查组建议,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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