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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承认执行首例国外仲裁

    日期:2008-11-27     作者:姜永涛 李志金    阅读:1,478次

日本的株式会社JCD社长若林央四年来悬着的一颗心终于在昨日落下:四年前株式会社JCD和中山一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经日本商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正式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有效。

记者昨天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执行事宜协调会上了解到,第一期赔偿款2000万日元已经到位,这是中山首次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仲裁裁决。

中方解约日方索赔5000万

2003年4月5日,中山市一家台资公司和株式会社JCD合作制造、销售数码相机用的镜筒,合作期为两年。 

一年后,在没有获取和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中山该公司以株式会社JCD同时给国内其他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而违约为由,单方面中止了合作。株式会社JCD则以中山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将此案提交日本的商事仲裁协会仲裁要求赔偿。

2005年6月15日,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做出04-10号仲裁裁决,要求中山该公司支付株式会社JCD5000万日元以及1876070日元的仲裁费。株式会社JCD随后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此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受理此案件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为,中国和日本同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这个公约规定,在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以及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相关裁决,不存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七种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之一,故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程建峰说,该裁定是中国法律对于国内外当事人坚持平等保护、对等保护这些原则的最好体现。

日方:感谢中国法院缜密、严谨、真诚

中山市该公司对上述裁定立即予以执行,按照约定,5000万日元将分三期支付株式会社JCD,首期2000万日元已经支付,第二期的2000万日元和最后一期支付款项将分别在12月10日和2009年1月10日执行。

株式会社JCD代表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了一面书有“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锦旗,代理人李雄伟律师还转交了一封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株式会社JCD社长若林央在信中坦承,起初对于裁决结果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心存不安”、“有所保留”,但是,现在“非常满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缜密、严谨、真诚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以及因此而得出的最终裁定。”

本案主审法官何亦辉介绍,本案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子,正确处理这类案子,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经贸往来,也有利于促进国与国之间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律师:企业涉外纠纷不能草率处理

双方代理律师对最后裁定的5000万日元赔偿没有异议,“可以接受。”代表中山该公司的杨春雪律师介绍,中山该公司在向株式会社JCD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没有做好取证工作,是一个失误。

而就纠纷的裁决来说,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就是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否有权管辖此案。

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有日文版,合同中规定,如果发生纠纷,在“东京地方裁判所通过仲裁”求得最终解决。

“在日文中,‘裁判所’是法院的意思,而仲裁不是法院的功能,因此这是一个无效条款,这个纠纷一开始就不应该由商事仲裁协会管辖。”但是,由于中山该公司一开始并未留意到这个问题,就满怀信心地委托了日本一个律师处理此纠纷,先后到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进行仲裁,还向日本商事仲裁协提出了请求,后来又签订了一份文书,这就等于认可了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对此纠纷的管辖权。

代表株式会社JCD出席协调会的李雄伟律师也认同杨春雪律师的意见,“特别钦佩中山该公司在如此困难的经济环境下还履约的行为。” 他说,因为国家之间对于司法判决的结果互认存在一定难度,涉外案件多采取仲裁的方式进行。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很多企业都急于从国外拿到合作项目,合同没签好、操作不谨慎以及发生纠纷后在起诉、应诉方面不重视,没有请到好律师,是造成输官司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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