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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与检辩关系的调整

    日期:2008-11-28     作者:林燕    阅读:832次

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开始实施。

与人们预想的不一样,随后的几个月,它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矛盾慢慢浮出水面: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

7月份, 北京律师程海因按新《律师法》无法会见自己的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告到人民法院。

8月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一份答复中称,对上述两部法律的冲突部分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的内容是:“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只是职能部门,是否有权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海燕质疑。

11月2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共同主办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辩关系”座谈会上,包括汪海燕在内的刑诉法学者与检察官、律师们再次就新律师法带来的话题进行了探讨。

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媒体称,解决了律师工作中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这三难中,唯有阅卷是只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为什么仅在检辩关系中讨论“三难”问题?作为座谈会的发起人,陈光中教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与辩方的关系比较特殊。

我国与某些国家不同,检察机关不领导警察的侦查,侦查人员与检察官各司其职,这一点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的审查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中立性。

另一方面,在侦查阶段,如果辩方的权利太大,可能会影响侦查。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已经终结,收集证据材料已经完成,辩护权的扩大可以帮助控方更好地把握起诉的质量。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晓燕坦言,新律师法通过后,控辩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控方阅卷优势消失。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没有规定律师向控方开示证据。

二是控方诉讼风险增加。

律师权利增强,意味着公诉方可以控制的因素减少,少数律师的证据袭击,使公诉人来不及预防。

同时,律师队伍良莠不齐,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与律师会见后,开始翻供、串供。

三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违法意见不受追究,而公诉人在庭上代表国家形象,受较多约束。

同时,她也指出,虽然在实践中有争议,但扩大律师的权利是大势所趋,新律师法给检察机关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我们应该致力创建新型的控辩关系。

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例,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公诉部门共收案1525件,其中,聘请律师的,318件;要求会见的,203件;要求阅卷的,282件;书面提交意见的,42件。

按其公诉二处处长郑思科的说法,从北京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不会阻挠律师会见与阅卷。

新律师法规定,会见不受监听,但一些特殊的案件,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律师如果在会见时将其于阅卷时得知的案件举报人的名字、同案犯在逃等情况告知其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此的回应是,律协正打算与司法机关合作开展一次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想确定在会见阶段,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说些什么,不能说些什么,并据此制定一份指导意见。

现在,会见权虽然扩大了,但具体的操作大家都没经验,尤其是在涉国家秘密、涉黑案件中,会见不受监听并不应意味着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不需自律。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王新环谈到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律师可否把复制的案件材料在庭审前交给嫌疑人?他说,我们在理论上一直坚持律师不是嫌疑人的传话筒,应该有职业操守。

在贿赂案件中,有的律师将复印件带到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商量对策,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就翻供了。

日本刑诉法规定指控材料可以给犯罪嫌疑人看,但香港、台湾则不这么做,律师应有自己的操守,有些东西不能给犯罪嫌疑人看。

另外,他也呼吁,我国刑诉法并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每个阶段都较为独立,检察官具有中立的角色,不要恶意地看待执法者,足以推翻指控的证据律师越早拿给检察官越好。

李贵方律师说,卷宗能否给被告人家属看?在司法实践中,答案是否定的, 河南已有一律师因此获刑。

能否给嫌疑人、被告人看?现在没有规定。

特别是在经济案件中,如果不让当事人看,他不知如何辩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认为,阅卷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让他们看到卷宗的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是现阶段侦查能力不足,还过于依赖口供造成的。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勇谈到取证难问题,他说,新法使会见难、阅卷难有实质改观,取证难没有改变。

最主要的原因是律师取证没有强制力保证。

就在理论界、实务界在为新律师法纷争不已之际,一些新的调整也在悄悄发生。

2008年4月24日,为迎接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景德镇市检察院、市司法局针对当地审查起诉工作和律师执业实际,联合颁布《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实施<律师法>若干意见(试行)》,对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证据开示及意见交换等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此文件对检辩关系的调整究竟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尚不得而知。

但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要想解决刑诉法与新律师法的矛盾,司法可以走在修法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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