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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审议通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日期:2009-01-12     作者:盛吉庆 蔡华     阅读:1,690次
 日前,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待上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对人民政府提出了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等要求。《办法》对民办学校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民办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学前教育学校,按月收取费用等。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免除学杂费待遇。

民办学校收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月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储备金、抵押金、赞助费等。

社会养老保险是民办学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据了解,具体办法有望近期出台。
另外,《办法》还对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制度、擅自变更招生计划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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