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多位议员联合提案指,《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生效至今已有20年,未能完全确保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建议新增条文,确立所有人均有权在任何程序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也可得到律师帮助。有权由律师陪同,面对任何公共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及刑事调查部门,不论其地位如何。
负责细则审议的一常会主席关翠杏表示,经审议,委员会修改法案条文,更明确提案人的立法意图。即清晰所有人均有权运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程序及在有关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也可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不得因经济资源不足而拒绝实现公正。即没有和毋须展示事先授权书,有权获得律师陪同面对任何公共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和刑事调查部门。
关翠杏指出,尽管委员会认为应将现行法律与《回归法》规定的原则相配合,也应借此机会修改中文文本的若干语言。然而,考虑到法案建议的修改,只涉及增加一个简单条文,但法律重新公布的程序相对繁复,需时颇长。委员会认为,应在将来深入检讨现行法律制度时,再改善有关行文。委员会建议取消法案中,标题为“重新公布”的第二条。
由于法案的序言部分提到,“为实施《澳门基本法》第36条所订的基本制度,制订本法律”的表述。议员郑志强认为,有关表述在法案的一般性通过时并无出现,委员会修改引入的行文,令法律的受益人成为澳门居民。建议将法案中的“所有人”,统一为澳门居民,以免产生歧义或前后矛盾。认为《基本法》第43条“在澳门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已达到保护法案所指受益人的目的。
经提案人及委员会解释,无论是《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的立法原意本身所指的受益人,或是现行《司法组织纲要法》所指的主体对象的受益人均为所有人,法案的表述是与原来法律的其他条文的表述保持一致,也与原法律的立法原意一致。最后委员会接受修改序言表述。法案最后获得大会表决通过。法律在公布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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