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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两成家庭存在关爱不足 团市委提案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设寄养家庭助失爱青少年

    日期:2009-01-16     作者:刘晶晶    阅读:2,196次
 “失爱青少年”呈增长趋势

去年4月起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和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联合开展了《上海家庭关爱状况研究》,向本市2000户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发放调查问卷,结果显示,23.1%的家庭可能存在关爱不足的问题。在23.1%关爱不足的家庭中,关爱不足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父母(监护人)主观上“不愿”关爱子女,占比达1.6%;二是父母受经济、工作、精神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关爱子女,占比为5.8%;三是由于不懂得教育方法和技巧而“不会”关爱子女,占比达15.7%。其中,第一种原因导致的关爱不足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健康成长产生的后果尤其严重,是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的群体。

福利救助措施尚待完善

根据现实个案来看,大部分“失爱青少年”父母健在,只是由于家长的严重不作为导致生活无着,这类群体不属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范围。民政部门下设的儿童福利院是针对孤、弃、残儿童进行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对于有家长(监护人)、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不实行收养和监管。

提案指出,社会需要建立针对“失爱青少年”群体的福利救助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

据悉,在境外,对于孤儿、流浪等处于生活无着的少年儿童都设立了专业的保护机构。如香港社会福利署下设的儿童院、儿童之家,就是专门负责收容那些因家长去世、病残、犯罪入狱、有不良嗜好、离弃而失去依靠的儿童,为他们提供生存条件和安全保护。

建议设“志愿寄养家庭”

提案建议,明确为“失爱青少年”群体提供福利救助的机构。为因监护人不作为导致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养服务。若监护人能重新履行监护责任,可考虑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身边,若监护人确实无力或不愿履行监护责任,则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变更监护权,并对监护人实施相应处罚。

此外,在儿童福利机构自身服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建议招募“带有志愿性质的寄养家庭”,此类家庭的招募可参照《收养法》的有关标准,但需适当放宽门槛,并由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补贴。提案还建议建立相应的回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提案

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团市委提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应当与时俱进,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在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修订。

现行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对监护人监护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详;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安置体系不健全,客观上造成部分缺少监护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及时救助。

提案建议,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各种社会现象和工作实践,来推动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并完善相应的福利救助体系。具体内容可包括:增加和明确有关监护权内容的具体规定;增加和完善有关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处罚规定;明确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的机构。

开展青少年家庭教育知识普及

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与社科院在2008年开展的《上海家庭关爱状况研究》调查显示,青少年家庭教育不当容易引发青少年行为偏差,而现有的青少年家庭教育覆盖人群范围有限,不少父母不能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需求开展家庭教育。

团市委提案建议,依托社区,推动青少年家庭教育的互动交流。同时研发课程,通过普及性的知识技巧讲座和针对性的治疗性沙龙等多种形式,实现青少年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并建议各级财政加大对开展青少年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的支持力度,确保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市文明办、市教委、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则可从各自领域出发,共同推动青少年家庭教育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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