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村民代表议事规程
日期:2009-02-17
作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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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大小事,村民代表说了算
浙江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村民代表议事规程
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明确提出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经常联系村民。
而且,村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的内容须事先告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据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陈建义介绍,这是全国首部以省级名义下发的村民代表议事规程。
浙江目前3万多个行政村98%以上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近年来,随着拆迁征地等重大事项的增多,人口众多的大村,村民大会很难召开,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急需统一的规则促进村民代表会议发挥有效作用。
根据规定,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其中,人口不足300人、居住较为集中的村,一般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在村民代表中,妇女、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多民族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据浙江省民政厅介绍,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下列事项: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等等。
但是,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