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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外来人口生头胎可在疆办证

    日期:2009-02-27     作者:潘从武 吴亚东     阅读:2,601次
    今后,在新疆的跨省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必再回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只要符合条件,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就能办理。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近日已正式实施。这是新疆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该《暂行办法》规定,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的,或者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住所的跨省流动人口,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婚育证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在现居住地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不过,这条规定只适用于生头胎的跨省流动人口,申请再次生育的跨省流动人口,仍要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其余服务证。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以前,这种情况的流动人口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但考虑到跨省流动人口家比较远,有的人回老家一趟办不下来还要跑两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暂行办法》从提供方便服务的角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住满3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告知其在60日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不交验或不补办的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而对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据介绍,婚育证明上包含持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状况、现居住地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情况等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1年以上,具有稳定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都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而不必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已婚育龄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为了体现便民服务的宗旨,《暂行办法》首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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