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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扩大制止家庭暴力范围 保护未婚同居者

    日期:2009-03-04     作者: 赵春刚    阅读:1,061次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下文简称《市条例》)3月1日实施。与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下文简称《省条例》)相比,《市条例》更为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市条例》共25条,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概念,预防和制止家暴的组织领导和执法主体,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据长春市妇联统计,2004年至2008年,有关家庭暴力案件共943件,占信访总数的14.1%,家暴问题一直居妇联接待的信访问题首位。

概念:更强调伤害后果

案例:

春节前,李玲走进妇联,称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但没等诉说完,接了个电话笑着跑出去了。原来李玲夫妻结婚刚一年,平时两人都爱耍小孩子脾气,遇到不开心的事,两人就会争执,可每次吵完架,丈夫小王都做好吃的菜等李玲回家。春节前,小王因为工作忙,吵架后忘了哄妻子,结果李玲认为自己遇到了家庭暴力,到妇联投诉,其实,她的丈夫小王已买好花,正等着她回家呢!

对比:

《省条例》: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

《市条例》:在《省条例》的概念上,强调对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读:

长春市妇联维权部工作人员说,《市条例》中对施暴行为已明确界定,更强调后果,夫妻间偶尔的小打小闹不能看作是家庭暴力。《市条例》中的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范围:丈夫被施暴也予以保护

案例:

长春市朝阳区的张丽是外地人,来长春打工后认识一个男友,相处一段时间后,在不是十分了解男方的情况下,便和男友过起同居生活,同居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慢慢由吵架变为打架,只要男友不顺心,就打张丽,有一次凳子腿都打折了。

对比:

《省条例》:家庭暴力单指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方面的伤害行为。

《市条例》:在这一点上具有前瞻性,除传统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外,还考虑到未来长春市家庭关系的实际发展趋向,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况下的受害人纳入保护范围。

解读:

长春市妇联维权部工作人员说,《市条例》实施后,张丽即被纳入保护范围,《市条例》对家暴受害人不作性别、年龄区分,换句话说,若丈夫在家中长期遭受家暴,也将被纳入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包括所有遭受家暴的成员,这体现了《市条例》的中性立法原则。

止暴:实行首问负责制

案例:

今年正月十五过后,61岁的王兰离开家,她记不清这是结婚30多年来第几次被打了,她报过多次警。长春市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的李医师说,王兰是长春某镇的一位村小老师,在村里也算是个文化人,但从她结婚那天开始,丈夫稍不顺心,便拿她出气,从开始打几下到后来拳脚相加。正月十五那天,因为一点小事,丈夫再次打了她,这次还动了工具,她的心伤透了。

对比:

《省条例》: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及时出警。

《市条例》:强调在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投诉及时处理,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做到首问负责制。

解读:

长春市妇联维权部工作人员说,王兰的情况比较特殊,存在认定难的问题,找到基层部门,还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市条例》强调以预防为主,制止家暴行为,派出所、司法所、各级妇女组织、社区、村委会、施暴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对家暴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拒绝或推诿。基层部门应对施暴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新增:保护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

《市条例》中增加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省条例》中没有相关内容。


《市条例》中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省条例》中没有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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