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晚报报道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各界关注、旨在促进城乡就业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近日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并从即日起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分别从政策支持、创业带就业、平等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对劳动者关心的就业问题进行了规范。针对社会上屡禁不绝的黑职介、收押金等现象,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提供虚假求职信息欺骗求职者的,均可处以高达5万元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职介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规举办经营性职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收取押金每人最高罚2000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职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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