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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警方将有更大权力 处理公共秩序事务

    日期:2009-03-25     作者:联合早报    阅读:920次
 政府将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框架,并赋予警方更大的权力,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地介入并平衡处理同公共秩序有关的事务。

为此,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尚穆根昨天向国会提出公共秩序法案一读,使我国现有管理公共秩序的法律框架变得与时并进,并更细致地把政治及别有目的的户外活动从一般的消闲和社区活动区分开来。这将有助于加强警方的能力,以在处理这些风险高低不同的户外活动时,更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

内政部文告说:“拟议中的法令将赋予警察有效干预、化解和缓和当下紧张情况的能力,当场采取适当、按标准及平衡的干预方式。”

它指出,制定公共秩序法实际上是当局长期以来对公共秩序管理框架持续进行检讨的一部分。它举演说角落为例指出,当局将根据社会的变化逐步解除过去的一些限制,例如政府在2000年允许公众在芳林公园里演说,并在2004年进一步开放演说角落让人举行表演和展览,到去年9月更进一步允许国人在演说角落举行户外示威。

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任何含有个别目的的活动是同消闲、社区及商业活动一起在包括公共娱乐与集会法、杂项法(公共秩序与骚扰)等法令下受到管制。

别有目的公共活动

主办者须申请准证

按照新法令的设计,这些别有目的的公共活动将被区分开来,无论人数多寡,主办者也须先向当局申请准证。

作为一个国际大都会,新加坡举办国际会议的次数有增加的趋势,这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往往需要严格的保安以确保与会者的安全。例如我国将在今年11月举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峰会,将出席这项会议的就包括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
为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措施,新法令将给予内政部长透过政府宪报宣布某项会议为特别性质,并提高对这项会议的保安级别,以便警方能行使包括可向破坏公共秩序者下达解散指示的书面警告(move on order)等新增的权力,确保会议顺利并安全举行。

下达解散指示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会使用。警方一旦判断有人的行为:一、在举行会议的地点干扰活动的进行,阻止或阻碍人们进出会场;二、作出扰乱秩序、带有攻击性的举动,或对出入会场者进行恐吓;三、干扰活动、娱乐表演或集会的正常举行,以及四、显示已作出或正在作出或即将作出违法的行为,就能下达有关的指示。

此外,公共秩序法将影像拍摄进行管制。

警方有权要求停止

现场拍摄办案过程

文告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警方执行任务的现场,考虑到影像拍摄可能对查案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及对查案构成阻碍,警方有权要求旁人停止现场拍摄警方的办案过程并公开这类录像片段。不听取警方的指示,将构成违法的行为。

房地产业主有责任确保他们的房地产不会被利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不过考虑到业主未必懂得哪些是合法的及非法的活动,因此拟议中的法令将让他们在获得警方的通知之下,采取一些合理的行动来阻止非法集会或非法活动的进行。


国会将在下次复会时,针对这项法案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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