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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防止“同案不同判” 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

    日期:2009-03-26     作者: 刘晓星    阅读:955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有可能得到遏止。广东高院昨天公布,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正式实施,《意见》明确了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五种情形。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说,由高级法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全国法院尚属少数。


裁判尺度差异多见于民生案件

广东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古锡麟介绍说,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的情况时有出现。往往出现不同法院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据了解,当前发生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多出现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和商品房买卖等几大民生案件。

广东破冰之举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意见》对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要实现的目的要求等各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为确保群众监督,《意见》还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的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一旦行使了自由裁量而作出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必须层层报批;而如果该案在二审、再审时,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原审依据自由裁量作出的裁判。

对于广东高院此破冰之举,法学专家王琳表示,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样的路径是可取的。

《意见》明确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2.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的;

3.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


4.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没有明确规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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