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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立法保护“绿色的活文物”古树名木

    日期:2009-03-27     作者:许祖华    阅读:1,042次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6日通过批准了《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从而使保护被誉为绿色的活文物、活化石的古树名木有法可依。

    古树名木承载着历史的变迁,见证了社会的发展,被誉为绿色的活文物、活化石,是自然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西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古老的历史在这块土地上留下了许多珍贵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已成为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安市现有古树17469株,其中在956株散生古树中500年以上的一级古树226株,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二级古树216株,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三级古树514株。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安实际,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根据条例,西安市将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将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还规定,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划定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5米。可以根据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其为支撑物等影响其正常生长;擅自采摘果实;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毁其原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埋设管线等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将没收及妥善处置违法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毁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损毁、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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