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在广州上班怎么会有东莞刷卡的短信?”廖小姐随即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或许被克隆了。廖小姐告诉记者,她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是10000多元,自己已经刷了6000多元,加上被盗刷的近5000元,“正好刷爆”。次日,廖小姐联系开卡银行,客服将东莞某百货公司的信用卡消费单调出来,“卡号是我的”,廖小姐说,不过“签名栏写的是李某某,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
记者随后以普通持卡人的身份致电华夏银行(600015 http://stockdata.stock.hexun.com/600015.shtml,股吧 http://guba.hexun.com/600015,guba.html)客服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无论是否本人刷卡消费,现在这些钱已属于持卡人欠款,如果逾期不还的话要计算利息,还会影响信用额度和等级。如果事后查证确实不是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费,经公安机关追回款项或者银行退单成功后,都会将相关款项退还给持卡人。
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主任顾浩巍认为,可以判断当事人廖小姐的信用卡被复制了。百货公司的收银员应该仔细核对持卡人与信用卡上的资料是否一致。即使被复制的信用卡上不是持卡人的名字,甚至写上盗刷人的名字,百货公司仍可通过联网系统发现。其后,百货公司将信用卡消费单拿到银行划账时,银行有审核责任,如发现消费单上签名与信用卡持有人名字不符,可拒绝支付。
银行卡被轻易克隆,说明银行在技术方面存在缺陷,由此产生的盗刷等行为,造成的金钱损失不应当让已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储户赔偿。在这一事件中,银行和百货公司是混合过错,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妥善保管了信用卡,并无过错,不需赔偿复制后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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