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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实施细则公布

    日期:2009-04-02     作者:京华时报    阅读:845次
 针对北京市政府近日公布的《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4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有关问题,并制定了3类有关培训的政策。

关于稳定就业

困难企业应符合4个条件

欲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应符合4个条件,包括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的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对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及服务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企业可申请两类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

企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如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核定补贴金额;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不予补贴;农民工如按1%缴纳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核定补贴金额。

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

企业申请补贴人数为实际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一类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类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50%计算。两类合计即为待岗人员总数。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再行核定。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补贴期间不得裁减职工

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为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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